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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2009-03-18 15:01  文章来源:办公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共新蔡县委 新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2009年1月6日)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加速推进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投资者营造低成本的投资坏境
(一)用地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落户新蔡县工业集聚区的,在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强或高科技、高税收、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县政府负责工业集聚区的六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电信网络、通有线电视、通排污水道、平整土地),路、水、 电、电信、电视、排污主管道(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负责。经县政府批准,企业所打自备井依法缴纳的水资源费,其中80%由县政府拨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税收
1、外来投资企业新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政府批准。3年内按税率上缴地方企业所得税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项目,在执行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后,经过企业申请、政府批准,5年内按税率上缴地方所得税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外来投资企业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项目,经政府同意,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上缴地方企业所得税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较大项目,县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4、外来投资新办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扶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县(乡)财政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县(乡)财政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十年县(乡)财政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当地经济拉动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的工业企业将实行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四)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投资初建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县级政府无权免收的之外,其它属地方收费部分的一律免收。
第二条 对企业纳税大户及引资者进行奖励
(一)对纳税大户的奖励
1、在新蔡投资兴办的企业,凡独立核算的单个企业年实际净入库税金较历史纳税最高年份增加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新增纳税额的5%进行奖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新增纳税额的10%进行奖励;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新增纳税额的1 5%进行奖励。
2、在新蔡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凡独立核算的单个企业年实际净入库税金较历史纳税最高年份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奖励企业价值10万元轿车一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按增加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车型可由受奖企业自定,奖金由县财政负担。
3、对纳税大户的奖励有重复的,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不重复进行奖励。
(二)对规模以上20强企业的奖励
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底对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综合考评排序,并对综合实力排序前20强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新蔡县工业企业20强”匾牌。对工业企业20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前10位的授予“新蔡县功臣”荣誉称号,对第11位至 20位的命名“新蔡县优秀企业家”。设立新蔡县工业企业20强政府补贴,对工业企业20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物资奖励。政府补贴发放的标准是:前10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月1000元,第11位至20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月600元;享受期限自获得工业前20强称号的次年1月起至12月止共12个月。政府补贴由县财政列支,县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发放。对当年获得工业企业前20强称号的前3位企业或连续两年获得工业企业20强称号的前5位企业的所在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表扬,优先确定为优秀公务员,优先给予调整重用。
(三)对引资者的奖励
1、凡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且建成正式投产的,对引资者按落实固定资产投资的2%进行一次性现金奖励;自企业正式批量生产之日起,10日内奖金兑现到位。
2、对引资企业建成投产纳税后,县财政每年按县本级财政实得税金的20%奖励给引资单位、引资人;乡镇财政每年按乡镇级实得税金的20%奖励给引资单位、引资人。凡单位引进的,奖金的50%奖给引资单位.,另外20%奖励给引资责任人,30%奖励给引资有功人员;凡个人引进的项目(不花费财政任何费用的),奖金全部奖励给个人。
3、凡属总部经济范畴的按总部经济有关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保姆式”前期服务
按照“简化手续,方便投资,依法审核,优质服务”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实行两个“零接触”办理制度,即投资者不与任何审批职能部门接触,由企业引进单位和引资人员协同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一切证照;征用土地不与农民接触,由引资单位和引资人员全程代办,为外来客商提供“保姆式”前期服务。
(二)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县政府成立新蔡县企业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县企业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具体负责企业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各项目引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两个“零接触”办理制度,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做好投资者投诉受理的协调工作,全力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企业围墙内的事由投资者自己负责,企业围墙外的事,由引资责任单位全权负责办理。
(三)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服务,悬挂标牌,实行封闭式管理和治安承包。
1、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除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进行的检查和收费,检查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经县优化办审核,报县长审批后,方可依照程序进行检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强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报县优化办立案查处。
2、对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优化办会同有关执收部门,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核定收费项目和最低标准后,以县优化办名义出具收费明白卡并通知企业,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核定收费标准将规费直接交到行政服务大厅收费窗口。对发生在企业的“四乱”行为,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驻纪发(2004)9号)文件精神,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党政纪责任。凡发生一次面向企业“四乱”的,对该单位和部门的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在全县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通报二次以上的县管单位和部门,对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对垂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给予人事调整。
(四)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
政法部门要着力协调解决因征地、用工、污染等诱发的各种纠纷,对破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痞、无赖、地霸,敲诈勒索、盗窃哄抢、强装强卸、讹买讹卖以及威胁、伤害企业经营者或客商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
(五)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条件
l、凡投资额大、经济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提名推荐在县人大、县政协担任名誉职务,也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经济顾问,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称号。
2、为支持企业发展,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选派副科级以上干部到规模较大的企业挂职锻炼,搞好协调服务。
3、投资者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需要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县的,县公安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对其子女可安排到重点学校入托、入学,并免收借读费。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前颁布施行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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